1、财政部
项目名称 |
简要介绍 |
支持重点 |
申报时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
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业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上年度11、12月开始 |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扶持对像主要是农民。 |
土地治理项目具体可以分为三类: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以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着重建设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和粮棉汕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以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为目标,着重改良草场、开展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着重结合中低产田改造,为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的灌溉面积提供水利灌排保障,直接改善项目的水利灌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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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 |
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林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为目标,大力加强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带动,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与效益,不断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实现兴林与富民的和谐统一。 |
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分为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两类。 立项条件和扶持对象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立项条件: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治理面积不低于2000亩,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80万元。建设资金要与其他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统筹考虑,在项目县布局上避免与其它工程交叉,在资金使用上避免重复安排。 申报对像:项目区所在的县级林业局、国有林场等。 (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 立项条件:必须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形成,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经济林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建设,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名优经济林花卉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无偿投资比例为:有偿资金占70%,无偿资金占30%. 扶持对象:农民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林产业化龙头企业、国有森工企业、基层专业技术推广组织和林业科研教学单位等。 |
上年度12月 |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 |
为鼓励包装行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促进我国包装行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决定从2005年起,安排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该项资金”)支持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 |
1、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2、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项目、在省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目、应用技术项目。 3.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新型环保包装材料项目。 4.包装减量化和节能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 5.包装有关法规和标准化的研究、技术标准和制定和测试项目。 6.符合国家包装行业政策的其他技术项目。 |
每年79月 |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扶持重点: 1、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2.、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3.建筑物供热、采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4.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5.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6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
7月 |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 |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 |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上。 (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
上年度11月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 |
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设应用的资金。 |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泠;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不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扶持领域。 |
9月 |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 |
为加快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促进风电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等,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 |
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产业化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及配套零部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
上一年度6月 |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是指国家支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研究开发资金。 |
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大高技术成果转化研发项目以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研发项目。 支持能够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以及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创新服务中心研发项目。 以上各支持方向由发改委分别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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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研究与研发资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
产业技术研究与研发资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根据《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2}30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科技部 2002年2月21日印发)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 |
(一)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能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化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点支持高校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等产业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获得省(部)级(含)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四)2006年(含)以来,未获得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及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原信息产业部同类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的企业承担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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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 |
为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 |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边销茶,民族特需生产工具、民族工艺美术品、民族文化体育用品、民族成药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发展生产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等与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无关的支出。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有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重点支持。 财政部每年发布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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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
为了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
所称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国家批准的民族贸易县内经销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品、必需品(除烟草、石油外)的企业和承担贸易县送货下乡任务、在民贸县设立贸易网点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 每年年初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印发贴息资金申报指南。贴息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民(宗)委提出,逐级申报。 |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 |
为保障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应,切实做到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的有关规定,设立本资金。 |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以下简称原料基地)是指为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和示范企业提供农业作物原料与林业原料的基地。原料基地要充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和冬闲田。原来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利用冬闲田外,不得占用耕地或已规划用作农田的未利用土地,利用冬闲田种植原料作物要确保不与粮争地; (二)不作为地方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所补充的耕地; (三)有利于生态保护,不造成水土流失; (四)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可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 林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为200元/亩:补助金额有财政部按该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农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原则上核定为180元/亩,具体标准将根据盐碱地、沙荒地等不同类型土地核定;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具体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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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流通产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便民惠民,拉动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
重点用于支持农资和农副产品服务网络的改造运营。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 3、农副产品、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改造项目; 4、农副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 5、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具体条件在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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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发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一下方面: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局面生活的服务业; (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三)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也、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四)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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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
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科技水平设立本项资金。 |
1.芯片设计 2.芯片制造 3.芯片封装与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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