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局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78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札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京药监稽[2005]1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 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2005]59号),我局认为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无论这些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有包装(包装礼品盒),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