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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7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闻中心

2017-47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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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
 
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里局
 
  你局《关于非药品经管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注律通用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奉【2016】4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药材有药用,食用,普药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
 
  二、作为药品管理的中药材,生产经管渠道须严格管理,相对区分隔离。中药材作为中药生产的原科,进入药用渠道,须纳入药品管理,依法加工炮制使用。
 
   三、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四、作为药品销售、使用的中药材,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