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局)批复同意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七省市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
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建设主体,鼓励在中医药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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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局)批复同意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七省市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
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建设主体,鼓励在中医药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